【重磅】安亭人,住房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中央有了最新说法
| 招商动态 |2016-11-28
相信大家都会有这种疑惑
就是当你的房子到期后
房子还是你的吗?
那么各位看官可以不用担心了!
中央最新发文明确了!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专家称这就意味着
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
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央发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7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五个原则和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意见》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
为什么有40、50、70年产权?
房屋产权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有40、50、70年之分,土地是国家的,国家只是将土地出让一段时间给你。时间到了,国家是可以收回土地的。
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是永久性的,没有时间年限,只要我买了房,房子就一直是我的。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是国家的,是有使用期限的,比如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
40、50、70年产权是怎么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
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50年:工业用地、科教文卫体类用地;
70年:住宅用地;
除了以上几类,其他用地也是50年。
房屋产权70年是怎么计算的?
大家要记住啦,产权40、50、70年,并不是从拿到房产证开始算起的,而是从开发商拿到这块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比如,2009年开发商拿到这块地,2013年房子建成完工,2014年购房者买房。那么问题来了,购房者的房子究竟是哪一年到期呢?是2014+70=2084年吗?肯定不是!是2009+70=2079年。
01
三个焦点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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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文件精神】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如何续期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
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
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如何遏制征地与拆迁导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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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精神】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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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落实用益物权
【文件精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专家解读】 “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02
七大关注
1、公私财产权坚持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意见》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很多政策措施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现,力度空前,对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加强非公有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说。
2、企业经营问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意见》指出,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3、涉案财产处置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不管企业涉案性质轻重,一旦涉案动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企业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甚至破产倒闭;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4、“新官不理旧账”要承担责任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甚至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极端的甚至将外来投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视作“打土豪”的对象;有的调整规划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给予企业必要的搬迁补偿费用。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国资“蛀虫”: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
《意见》提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侵犯知识产权提高法定赔偿上限
《意见》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强征强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少数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够公平合理。
《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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